通州区政府关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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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21 17: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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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1〕90号
关于印发通州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3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通州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省、市、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将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至注(吊)销期间的所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制建设调整的范畴。
第四条 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负责全区企业信用日常事务的扎口管理,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的职能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四条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履行各类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能力和状况的信息构成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各类行为产生的基础、守信、失信、警示等信息。
第五条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3办法》和区信用办的规定,及时向区信用办上报信用信息数据项。
第六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提供。
第八条 企业提供不真实的行为信用信息,经区信用办核实,应当作为失信或警示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该企业名下。
第三章信用评级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评级机构应当运用南通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软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任何部门和评级机构不得用单项信用代替、覆盖企业信用。
第十条 信用评级的主要数据项包括企业在业期间的各类基础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守信信息、警示信息、失信信息、历史能力信息、财务资信信息、社会义务信息和其它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 级、d 级。其中,aaa 级为信用优秀,提示综合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aa级为信用优良,提示综合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a级为信用良好,提示综合能力相当于行业平均水平;b级为信用一般,提示综合能力波动于行业平均水平;c级为信用偏低,提示综合能力低于行业平均水平;d级为信用破产,提示基本无各类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 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下列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向评级机构出具书面通知,评级机构应当直接将其列入d级信用4企业并录入数据库该企业名下:(一)制假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商业贿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四)进入破产程序的;(五)诉讼中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或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的;(六)其它严重违法或失信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被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企业的持续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参照信用修复的程序予以重新评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由企业向评级机构填报基本信息,评级机构在比对数据库信息后,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相关经营及资信信息的实地调查,对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应比对信用信息数据库;履行约定义务的事项,依据实际情况调查相关权利义务人。
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应当将评级数据及初评结果报区信用办初审,区信用办比对评级标准及信用数据库信息后,对信用等级及相关数据不符的应当予以纠正,对符合评级标准规范的,在初审栏加盖印章报市信用办审监。
第十五条 被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和信用曝光的企业,区信用办可以委托评级机构强制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当复评。初评及年度复评的结果,应当及时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相关企业名下。
第十七条 评级收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收取核定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由区信用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南通信用网及其他区级以上媒体集中公示。
第十九条 评级机构应当遵守信用征信评级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提供不真实的信用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征信评级的资格。
第四章信用激励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在准入、年检、评价、税收服务、知识产权、资格、资质、交易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各银行在金融交易中,要依据信用等级确定信贷额度;在综合因素评标的政府采购、各类项目招投标中,信用等级作为计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管理,推介相对人与a级以上信用企业从事交易活动,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提供较多的交易机会。
第五章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许可、准入的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时,应当通过南通信用网信用数据库核查其信用状况,对有商业贿6赂、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服从行政管理、不履行约定义务,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信用状况限制或禁止准入,并建立黑名单和信用曝光制度,在南通信用网及其它区级以上媒体曝光。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信用办上报被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和信用曝光的企业信息,由区信用办上报南通市信用办,并录入信用数据库相关企业名下。对在曝光前已取得信用等级的,由曝光认定部门提请评级机构对其重新评级,评级结果在相应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直接列入 d 级信用等级及被强制评级的企业在二年内,其它被列入黑名单及曝光的企业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信用企业的任何激励措施;管理部门对交易相对人应当予以曝光提示;在准入、资格、资质、年检、税收服务等管理中,应当从严审查;银行信贷应当降低、直至取消信用额度。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被认定警示和失信,致使信用等级降低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提起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验收同意后通知评级机构重新评级时,不再将该信息参加扣分项运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7(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二)自纠正警示、失信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再发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或直接认定为d级不满二年的;(二)评级年度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三)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四)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两年或者信用修复累计满三次的;(五)被强制评级期限不满二年的;(六)原认定部门认为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章信用示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aa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直接认定为信用示范企业。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区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激励的基础上,对经营及管理有关的事项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条 信用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参加年度复评,被列入黑名单及曝光的,由原表彰部门撤销表彰,并在相应媒体予以公示。
第八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企业信用等级,制订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退出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以指导自律管理为主,免予各类日常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b、c级的企业,各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常规实施监管,并重点进行信用培育升级。
第三十四条 对无信用等级以及d级信用企业、实行强制评级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和失信曝光的企业,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的方式警示;巡查监管形成的警示、失信、处罚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区信用办,由区信用办上报南通市信用办,并录入信用数据库相关企业名下。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信用退出制度,未经整改及整改不达标的,许可部门及资格、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推迟年检或不予年检,符合吊销条件的予以吊销。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间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联动监管。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在实行黑名单和信用曝光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
第三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9度、信息查询共享制度、交易前信用查询论证等制度,利用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外省、市、县(区)在本区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外省、市、县(区)的企业可以参加本区企业信用评级,也可以提供由省际间互认目录列举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认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信用激励政策,另行制定《信用激励实施细则》,相关部门按照《信用激励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信用激励政策设一年过渡期,如上级有相关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